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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材料包装完整性,确认产品在有效期内。确保施工环境温度介于5℃至35℃之间,基层温度高于露点温度至少3℃。准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搅拌设备、洁净搅拌桶、电子秤及量水容器。
严格依据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粉料与清水比例进行计量。使用电子秤称量粉料,量筒或专用水桶量取清水。不得凭经验估算,不得掺加其他材料。典型水粉质量比范围为0.18至0.22,具体数值以产品技术参数为准。
将准确计量的清水倒入搅拌桶,随后倒入全部粉料。采用机械搅拌,使用低速大功率搅拌机(转速300-600转/分钟)。搅拌时间应持续2至3分钟,至浆料均匀无结块,呈现流态均质膏状体。搅拌完成后静置1分钟,再次短暂搅拌15至30秒即可使用。
单次搅拌量应在产品规定可施工时间内用完,通常为20至30分钟。搅拌好的浆料出现初凝迹象(流动性显著下降)时须废弃,不得二次加水搅拌。连续施工时,搅拌设备与容器应及时清洗,防止残留物影响后续浆料性能。
搅拌完成的浆料应具备良好流动性与自我消泡能力。可通过倾倒测试观察其扩散性,合格浆料应能自然流平并覆盖预定区域,无明显泌水或分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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