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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规范自流平水泥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室内自流平水泥地面作为基层或面层的工程质量验收。
1.3 自流平水泥地面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自流平水泥:由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骨料及添加剂等组成,与水搅拌后具有流动性或稍加辅助铺摊便能流动找平的地面材料。
2.2 基层:直接承受自流平水泥层的地面构造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自流平水泥施工。
3.2 材料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5℃,空气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施工期间及养护期内应防止阳光直射和强风气流。
3.4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期间严禁上人走动及施加其他荷载。
4. 基层要求
4.1 基层应坚实、平整、清洁、干燥,无空鼓、裂缝、油污及脱模剂等残留物。
4.2 基层含水率应符合材料供应商的技术要求。采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基层时,其含水率不应大于8%。
4.3 基层平整度用2米靠尺检查,空隙不应大于4mm。
4.4 必要时应对基层进行打磨、修补或采用适宜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
5. 材料与配合比
5.1 自流平水泥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的规定。
5.2 拌和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5.3 材料的配合比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计量,并采用机械搅拌均匀。
6. 施工过程控制
6.1 搅拌好的浆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严禁使用已初凝的浆料。
6.2 倾倒地面的浆料应能自然流平,对于不能完全依靠自流平的区域,可采用专用刮板辅助引流,严禁随意加水。
6.3 单次施工厚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设计厚度超过产品允许最大单次施工厚度时,应分层施工。
6.4 施工中应使用消泡滚筒及时排除气泡。
7. 验收标准
7.1 主控项目
7.1.1 自流平水泥的品种、型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7.1.2 面层与基层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开裂。
7.1.3 施工完成后的地面养护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及本规范第3.4条的要求。
7.2 一般项目
7.2.1 表面观感:表面应平整、光滑、均匀、无色差,允许有少量微小气泡,但不得有裂纹、分层、起皮、返砂、麻面及明显的滚筒痕迹。
7.2.2 平整度:采用2米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2mm。
7.2.3 标高与厚度:表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mm。平均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0%,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5%。
7.2.4 强度与耐磨性:28天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及耐磨性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8. 检验方法
8.1 空鼓检查:用小锤轻击检查。
8.2 平整度检查:使用2米靠尺和楔形塞尺测量。
8.3 厚度检查:采用无损测厚仪或在施工过程中预埋标尺检查。
8.4 强度检验: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在施工现场制样并送检。
9. 验收程序与文件
9.1 工程完工并达到规定养护期后,方可组织验收。
9.2 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质量检验记录。
9.3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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